《民事诉讼法试行问题探讨》求取 ⇩

目录1

(一)关于任务和基本原则1

民事诉讼法(试行)具有基本法的效力1

我国民事诉讼法在哪些范围内发生效力3

哪些行政案件由人民法院审理6

从实际出发,实行巡回就审制度11

派出法庭是人民法院因实行巡回就审,临时组成的审理案件的组织12

依法行使处分权是我国处分原则的特点14

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17

支持起诉不是代人起诉19

纠正人民调解的错误,是指导调解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20

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制定变通、补充条款,是民诉法的一项基本原则22

(二)关于诉讼管辖24

我国民事诉讼法是根据什么标准划分级别管辖的24

什么是合并审理与共同管辖25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是否行得通27

因登记发生的诉讼,是否包括婚姻登记29

案件移送错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不能再自行移送给别的法院,或者退回原移送法院31

如何理解指定管辖中的特殊原因32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属于移送管辖,还是属于指定管辖33

一般地域管辖中关于“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和例外规定34

军人对军人提起的诉讼适用一般诉讼的管辖原则37

因侵权行为发生的赔偿损失案件,应由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38

人民法庭审理本辖区内的民事案件,应适用基层人民法院关于案件管辖的规定40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专属管辖受理继承案件42

确定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是划分级别管辖的关键44

第二审民事案件不适用第一审民事案件管辖的规定46

(三)关于审判组织48

合议庭的组成,审判员与陪审员的人数没有固定的比例48

对重审、再审案件,应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原合议庭全体成员都不参加新的合议庭49

上诉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不实行独任制50

简单的民事案件发回重审或者依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的时候,能不能实行独任制50

审判员独任审判不是自审自记51

助理审判员可以担任合议庭的审判长52

陪审员的回避由法院院长决定54

(四)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参加民事诉讼55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与诉讼主体55

是否用法人的称谓,不涉及办案的实质问题57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指行政上的主要负责人59

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是他在法律上的义务61

单位撤销后,诉讼上的问题仍应有人负责62

不是法人的单位或组织因合同关系发生纠纷,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63

查阅庭审材料是当事人的一项诉讼权利65

对和解撤诉仍应坚持合法68

怎样认识诉讼中的第三人70

(五)关于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70

诉讼标的与诉讼请求不同73

有部分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不是共同诉讼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的有上诉权74

第三人参加诉讼不存在向其送达诉状副本的问题77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诉讼中享有答辩权77

两种第三人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同78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是多数80

(六)关于诉讼代理83

监护人在诉讼上也是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83

人民法院指定的代理人仅代为诉讼行为85

家长为成年子女代理诉讼,应有授权委托书85

民事诉讼中的授权委托书87

(七)关于诉讼证据92

原告起诉时提不出证据,人民法院不能一概不予受理92

无行为能力人不能作证人94

被告的承认,不能一概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97

人民法院用于认定事实的证据必须向当事人出示98

证人不愿作证,应认真进行政治思想工作100

鉴定人不愿鉴定,应协同其所在单位做工作102

勘验人勘验物证或现场时,应出示特定的证件104

证人在作证前不宜参加调解活动105

当事人的近亲属可以作证人107

作为证据的公证证明,对人民法院并没有预定的约束力108

应当重视视听资料的证据作用109

(八)关于期间111

人民法院只有正确运用法定期间和指定期间,才能行使好审判权111

人民法院只有准确地计算期间,才能做到严格依法办事113

期日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依职权来指定116

当事人因有正当理由耽误了诉讼期限的,应当准许顺延117

(九)关于送达120

什么是送达,当事人在诉讼外互相送交文书,是否适用有关送达的规定120

当事人拒收调解书,不宜留置送达122

(十)关于强制措施123

对被告依法拘传,能不能使用戒具123

反诉被告拒不到庭时,可以拘传123

对造成国家、集体和他人损害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到庭124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在诉讼中如有妨碍诉讼的行为,可以采用强制措施125

采取拘留强制措施时,必须认真作好各方面的工作,严格依法办事126

区分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性质是正确运用强制措施的前提128

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已构成犯罪的,适用什么程序追究刑事责任132

(十一)关于普通程序134

对起诉所要求的“事实根据”指的是什么134

更换不符合条件的当事人135

必要的共同诉讼人没有参加诉讼,应当追加为当事人137

关于离婚案件程序的三个问题141

人民法院审理的离婚案件原告不在受诉人民法院辖境内居住,仍应传唤其到庭参加诉讼活动143

原告的法定代理人拒绝出庭,人民法院能否缺席判决或拘传到庭145

坚持着重调解,防止久调不决146

进行调解和达成协议的基础147

调解协议的效力149

委托调查,不是委托调解152

一审判决一经作出后,非经上诉审程序或再审程序,不得随意改变153

为什么要规定简易程序156

(十二)关于简易程序156

简易程序适用的范围157

简易程序的特点161

适用简易程序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163

(十三)关于特别程序165

哪些案件依照特别程序审判165

可以提起选民名单案件的人比较广泛166

人民法院要依法、及时审判选民名单案件167

宣告失踪人死亡是社会生活的需要168

宣告失踪人死亡与缺席判决离婚不同169

宣告失踪人死亡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170

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是法制完备的表现171

审理公民无行为能力案件时可以为其指定代理人172

审理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案件应当进行鉴定172

人民法院认定公民为无行为能力人时,即应为其指定监护人173

财产无主案件的及时解决,可以充分发挥财产的效益174

可以提起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的人范围广泛175

无主财产只能判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175

依照特别程序审判案件主要实行独任制176

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的案件一审终审177

依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可另行起诉改用通常程序178

原审人民法院可以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179

当事人不服一审法院裁判,原则上不宜口诉180

(十四)关于第二审程序180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几天之内上报为宜,可以研究181

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发现当事人不符合条件的,应区别情况,分别处理182

二审不开庭审判的案件,仍然可以调解结案,调解书上仍应由合议庭的全体成员署名183

第二审人民法院的调解书中,不必注明“撤销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字样184

对发回原审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的案件,只裁定撤销原判,不存在“中止原判决的执行”问题186

重审、再审、更审是三个不同的概念187

一审宣判时当事人表示不上诉判决仍未生效188

双方当事人都上诉,应采取不同办法,区别对待190

原审人民法院对上诉人不合法的上诉可以驳回191

二审不开庭审理仍可解决回避问题193

一审原被告及第三人都上诉仍应合并审理195

撤回上诉与撤回起诉在法律上的意义有所不同197

二审经济合同案件仍按第二审程序审判199

(十五)关于再审201

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如确有错误,可以向原审或上级法院申诉201

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认为确有错误,可以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202

人民法院对再审的案件,在审理中可以调解,如果调解达成协议,原判决、裁定即视为撤销203

决定再审的案件,在再审终结前不应撤销原判204

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非经再审不得变更205

中止原判执行的裁定只能由院长署名207

再审案件的提审不是一审终审208

再审案件的提审不同于移送管辖中的提审210

按照第二审程序再审的案件不应发回一审重审212

审理再审案件时,原审原告拒不到庭,不影响审判的进行214

(十六)关于执行程序217

执行程序为什么是民事诉讼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217

应当审执分立,设立专门的执行机构218

人民法院和当事人在执行阶段是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219

执行程序的当事人是申请人和被申请人220

生效法律文书是民事执行的根据221

人民法院制作的生效法律文书由原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224

接受委托代为执行是有关人民法院的责任224

我国民事执行工作的主要特点225

执行人员发现法律文书确有错误时应当建议有关组织研究处理228

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处理执行异议229

民事执行的对象只能是财产,而绝不是被申请人的人身230

执行的范围必须遵照法律文书的规定232

申请执行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232

办理执行案件的执行人员必须向当事人出示证件必须做好执行笔录234

被申请人应当负担执行费用235

对被申请人储蓄存款或者劳动收入的执行235

对被申请人财产的执行236

对法律文书指定交付财物或者票证的执行240

对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的执行241

对法律文书指定行为的执行243

对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存款的执行244

清偿顺序是处理特殊问题的一种执行程序245

在执行程序中只能和解不能调解246

执行程序的中止247

执行程序的结束249

应当正确对待执行回转251

(十七)关于涉外程序254

什么是涉外案件,具有涉外因素的一审案件是否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254

1985《民事诉讼法试行问题探讨》由于是年代较久的资料都绝版了,几乎不可能购买到实物。如果大家为了学习确实需要,可向博主求助其电子版PDF文件(由杨荣新等编著 1985 北京:法律出版社 出版的版本) 。对合法合规的求助,我会当即受理并将下载地址发送给你。

高度相关资料

民事诉讼法之研讨  12(1990 PDF版)
民事诉讼法之研讨 12
1990 民事诉讼法研究会
民事诉讼法问题解答( PDF版)
民事诉讼法问题解答
民事诉讼法(一)问题研析(1987 PDF版)
民事诉讼法(一)问题研析
1987
民事诉讼法 问题研析  二( PDF版)
民事诉讼法 问题研析 二
问题研析  民事诉讼法  四(民国99.10 PDF版)
问题研析 民事诉讼法 四
民国99.10 三民书局有限公司
问题研析  民事诉讼法  三(民国99.10 PDF版)
问题研析 民事诉讼法 三
民国99.10 三民书局有限公司
民事诉讼法( PDF版)
民事诉讼法
世家书局
民事诉讼问题解答(1986 PDF版)
民事诉讼问题解答
1986 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
民事诉讼法问答(1983 PDF版)
民事诉讼法问答
1983 南宁:广西人民出版社
民事诉讼法  试行  通俗讲话(1986 PDF版)
民事诉讼法 试行 通俗讲话
1986 上海: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
民事诉讼法问题解答(1982 PDF版)
民事诉讼法问题解答
1982 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
民事诉讼法(1986 PDF版)
民事诉讼法
1986 北京:法律出版社
行政诉讼难题解答(1992 PDF版)
行政诉讼难题解答
1992 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竞争法研究(1993 PDF版)
竞争法研究
1993 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民事诉讼法问题解答(1984 PDF版)
民事诉讼法问题解答
1984 北京:法律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