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月1日,《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6号)(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10月1日《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正式实施。这标志着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进入崭新的发展阶段。为方便读者理解和应用相关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以问答的形式阐释和解读与相关的法规和文件,以便于读者在实际中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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