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产地检疫结论与官方兽医责任分析》
《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应当及时指派官方兽医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现场检疫;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实施现场检疫的官方兽医应当在检疫证明、检疫标志上签字或者盖章,并对检疫结论负责。”换言之,“谁检疫谁负责”是对《动物防疫法》的解读和概括,并不存在故意刁难官方兽医的情形,同时要强调,官方兽医是对检疫结论负责,而不是对检疫之后动物是否发病甚至是死亡承担责任。
图表编号 | XD00981321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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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19.09.15 |
作者 | 王江梅 |
绘制单位 | 云南省漾濞彝族自治县龙潭乡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