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美年大健康(M)及其关联企业收购慈铭体检(C)[7]》
程序性抢先合并的认定上,我国商务部与欧盟以及美国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认定方式相同,对于符合申报门槛的交易不向执法机构申报而直接实施的行为采取严格管制的态度,因此,程序性抢先合并本文不对此进行具体讨论,本文讨论的是经营者按照反垄断法二十一条第的规定进行申报而被认定为抢先合并的案件,具体案件(如表1、表2)。
图表编号 | XD00946995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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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19.09.30 |
作者 | 郜庆、魏溢男 |
绘制单位 |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融创中国控股有限公司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