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4 食品快检仪器宣称检出限》
本次评价的食品快检试剂盒的宣称检出限和国标检出限见表4。从表4中可以看出,仅有序号为B1的快检产品宣称检出限等于国标检出限,符合要求;序号为A1、A2、A3、A4、A5、A6、B2、B3、B4、B5、B6的11种快检产品的检出限均高于国标方法要求的检出限。化学比色类快检试剂盒虽然显色原理同国标基本一致,但由于其前处理过程中的取样量较少,提取步骤简单,显色过程不如国标方法严格,且快检仪器自带的吸光值读取功能的准确性和重复性不如国标方法所用计量合格的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因此,其检出限往往达不到国标方法的要求,应用该类试剂盒进行检测的时候存在误判可能。同时,当污染物为禁用物质时,限量值即为国标检出限值;当污染物为限用物质时,限量值大于国标检出限。
图表编号 | XD00937701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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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19.07.25 |
作者 | 申雷、刘祥、史长生、洪育春 |
绘制单位 | 天津市食品安全检测技术研究院、天津市食品安全检测技术研究院、天津市食品安全检测技术研究院、天津市食品安全检测技术研究院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