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外贸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方式》
单位:万元
外贸企业国内销售时销项税额6.8(40*17%)万元,回购时进项税额:(70+40)*17%=18.7万元,退(免)税额:(70+40)*13%=14.3万元,不予退税而计入成本的税额:(70+40)*(17%-13%)=4.4万元,应纳税额:6.8-(18.7-4.4)=-7.5万元。生产企业购入环节进项税额40.8(34+6.8)万元,销项税额35.7(18.7+17)万元,应纳税额-11.1(35.7-40.8-6)万元。外贸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方式,较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直接出口方式节税1.6万元。该部分差额是直接出口方式与外贸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方式下进项税额转出额的差额。
图表编号 | XD0093734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
绘制时间 | 2018.04.20 |
作者 | 郭滨辉 |
绘制单位 | 广州商学院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