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北方某城市零售药店申请条件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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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定点管理领域的“放管服”改革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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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改革的直接目的在于简化审批手续、减少政府干预,并打开医保市场。具体而言,对于依法设立的零售药店和医疗机构,无论其级别、规模、类型与经济性质等,只要拥有合法的经营资格,就可以自愿对照条件要求进行申请。所有合法的医药机构申请的机会都是平等且公平的,管理部门不再进行前置审批。但人社部的《意见》提出了医药机构规划布局、财务管理和服务能力等一系列的要求,明确规定了“两定资格审查”的申请需要条件。实际上暗含过高申请条件,虽没有具体条款,但却为下级人社部门制定苛刻条件提供了依据。从地方人社部门文件可以看出,人社部于2016年还制定了《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经办规程》(人社厅发[2016]139号)(注:此文件人社部网站上已无法查找),也可以推出这个《规程》可能明确了具体申请条件。下表以北方某城市为例,将其改革前与改革后的零售药店申请条件进行对比,可以发现,申请门槛其实是在进一步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