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2006年《卡尔·帕金斯生涯与技术教育法案》与《帕金斯V》核心绩效指标比较》

《表1 2006年《卡尔·帕金斯生涯与技术教育法案》与《帕金斯V》核心绩效指标比较》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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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能危机下的职业教育改革——美国《加强21世纪生涯与技术教育法案》述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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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2006年修订的帕金斯法案一样,新法案仍然将责任指标分解为中等和中等后阶段职业教育核心指标。在此基础上,新法案在绩效问责方面更强调建立一致的定义和标准,以便更为清楚地了解国家和州一级生涯和技术教育的实施情况。首先,新法案在2006年法案的基础上,对中等与中等后职业教育阶段的绩效指标进行了精简。中等教育原有的六项核心指标精简为五项核心指标,而中等后教育的五项核心指标缩减为三项。这些精简后的核心指标主要关注关键性的绩效指标,如毕业率、学业完成率以及就业率等,见表1。此外,新法案引入对“生涯与技术教育重点学习者”(CTE Concentrator)这一术语的正式定义,“CTE重点学习者”也成为《帕金斯V》问责框架的主要分析单位。“CTE重点学习者”主要指代在中学阶段某一单独的项目或学习项目中完成至少两门课程的学生,或是在中等后教育阶段某一单独的CTE项目或学习项目中修满12个学分的学生(如果该项目的学分小于12,则以完成项目为标准)。与“CTE重点学习者”相对立的人群为“CTE参与者”(CTE Participants),后者则定义为在中等阶段或中等后教育阶段某一单独的CTE项目或学习项目中完成一门课程的学生。新法案将“CTE重点学习者”与“CTE参与者”区分开来,目的在于更为清楚和精准地对生涯与技术教育项目进行评价和问责。同时,这一正式定义建立了全国统一问责的标准,为在问责制内对各州的学生经历和成就进行一对一的比较提供了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