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 两组干眼症患者治疗前后眼表症状评分比较 (分, s)》
注:与本组治疗前比较,1) P<0.05;与本组治疗4周后比较,2) P<0.05;与本组治疗8周后比较,3) P<0.05;与药物组同时间点比较,4) P<0.05。
两组治疗前眼表症状各项评分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均P>0.05),具有可比性。埋线组治疗4、8周后,治疗结束后8、12周随访时4个时间点眼干涩、异物感、烧灼感、畏光感及视疲劳评分与治疗前相比明显降低(均P<0.05);埋线组的眼表症状各项评分在治疗4、8周后,治疗结束后8、12周随访时4个时间点的组内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均P>0.05)。治疗4、8周后,药物组眼干涩、异物感、烧灼感、畏光感及视疲劳评分较治疗前明显降低(均P<0.05);治疗结束后8、12周随访时各项评分与治疗前相比差异无统计学意义(均P>0.05),与治疗4、8周后相比明显升高(均P<0.05)。治疗结束后8、12周随访时埋线组眼表相关症状各项评分较药物组明显降低(均P<0.05)。见表3。
图表编号 | XD00834431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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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19.07.12 |
作者 | 刘婧、陆婷婷、韩德雄、王超、陈利芳、王晨瑶、方剑乔 |
绘制单位 | 浙江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三医院针灸科、浙江中医药大学、浙江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三医院针灸科、浙江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三医院针灸科、浙江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三医院针灸科、浙江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三医院针灸科、浙江中医药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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