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5 鉴定类型及数量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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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例因药品致患者损害案件实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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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上,药品致害案件应主要依据药品缺陷鉴定意见裁决。但本研究涉及的36个案件,共有33个案例进行了36次医疗过失鉴定,无鉴定意见的3个案例(1个是鉴定机构以不符合鉴定条件为由拒绝受理,另外2例是当事人未缴费和未提供鉴定材料)。即便如因使用了齐齐哈尔第二制药厂的假药亮甲菌素提起的诉讼,法院依然委托了医学会鉴定(见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 (2013)淮民初字第1406号民事判决书) 。同时,只有6个案件施行了药品缺陷鉴定。在施行了药品缺陷鉴定的6个案件中,只有4例是药学技术人员利用仪器设备对药品的质量进行了检测,并最终得出了药品质量合格与否的结论,属于一般意义上的药品质量技术鉴定。而另外2例,1例是医方自制胶囊引发的纠纷,药检所以无标准为由拒绝受理,最终中医药专家对于自制胶囊是否存在缺陷进行了判断(见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2016)京0102民初7406号民事判决书) 。另外一例是过期药品引发的纠纷,司法鉴定专家对于过期药品是否存在缺陷进行了判断(见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 (2012)古民初字第541号民事判决书) 。 (见表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