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 废气处理后的排放浓度(单位:mg/L)》
注:(1)排放标准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中新污染源二级标准;(2)氨气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 ; (3)有机废气执行《四川省固定污染源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51/2377-2017)。
废气处理后的排放浓度与标准值对比如下:
图表编号 | XD00716012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
绘制时间 | 2019.07.28 |
作者 | 张丽梅、刘宇 |
绘制单位 | 信息产业电子第十一设计研究院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信息产业电子第十一设计研究院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