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世行、IMF、亚行及亚投行中的大国表决权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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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投行表决权机制的法理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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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笔者基于公开数据整理 (3)

在公司法上,一票否决权多与“资本多数决”相联结;而在国际组织法上,一定程度上即等同于“大国否决权”,其不乏“历史权利论”“权利义务对等论”等合理化证成辩护,亦多有违背国家主权平等原则、易遭滥用等等犀利反驳,二者显属缺乏对等之有效学术意义上的对话。(2)笔者通过表1对比梳理了当前最为主要的多边金融机构(世行、IMF及亚行)存在的一票否决权现状,强势大国基于表决权份额及行使规则,形成一票否决权的“制度设计”是十分明了的。唯需注意的是,资本多数决的初衷是使重大事项的表决通过尽可能获得更多之所有权人的同意,本意并非是通过章程即表决机制去赋予资本多数方基于自身意志而控制公司决策的权力,更非侵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恶意”工具。比之于国际组织,其大国否决权亦应遵循行为谦抑的国际组织法精神;其作为表决权机制附带产物,应以服务于国际组织宗旨为根本实现要义始为适当。鉴于此,探析表决权机制的法理,最终是为了从法律制度优化角度,最大程度的规避诸如大国否决权不当行使等情形的发生。而对于亚投行在今后对表决权机制进行更新、完善时,亦应当借助于对表决权机制作符合组织宗旨之检视,达致效率与平等的最佳平衡,真正实现亚洲基础设施建设的互联互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