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部分省份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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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我国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行政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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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疫苗适用范围中疫苗类别区分的根据是《条例》相关规定

从表1我们不难发现,目前按照《条例》的规定,国内各个省份针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制定了相应的救济办法,但由于地方立法水平的参差,以及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补偿费用存在较大差别,甚至对于补偿项目的规定也有所不同[25]。若因各省的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在救济的金额上存在差异,尚值得理解,那么相关补偿项目的不统一则显然违背了法律的内在公平一致性原则。而且各个救济办法中涉及的补偿项目、补偿标准以及测算方法均有不同,救济中补偿的费用相差甚远,无法体现公平救济[6]。可见,建立统一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损害补偿救济制度,规范各地救济标准、救济项目以及补偿费用的计算,迫在眉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