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新沂市广播电视局业余人员 (主持人、通讯员) 报酬协议欠缺法定条款分析》
表1显示:(1)劳动报酬和工作时间为案件的争议焦点。在本案中,作为劳动者的薛某举示了工资表一份,工资构成中包括绩效工资、加班工资等项目,不能证明薛某每月的实际工资为3 500元(9)。(2)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地点等必备条款并未成为案件争议的内容,法院也未进行补正。其根本原因在于:这些必备条款在本案中通过劳动者行为事实和用人单位用工事实均可推断,当事人亦无争议。但这并不表明这些必备条款在其他案件中不会成为争议焦点。“王案”就是一个例证。具体见表2新沂市广播电视局业余人员(主持人、通讯员)报酬协议欠缺法定条款分析。
图表编号 | XD0068669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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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18.03.01 |
作者 | 苟正金 |
绘制单位 | 西南民族大学期刊社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