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受赠类型收入课税规则一览表》
然而,漏洞填补的实践样态并非如此,已明确的相似收入在适用课税规则时逻辑并不统一,致使纳税人依据现有规则完全无从判断其他尚未明确的相似收入的税负。举例而言,由于受赠收入的基础民事行为是单方赠予行为,无法适用其他税目课税,因此该等收入的课税规则处于模糊地带。鉴于此,在此类型收入的首次处理中,财政部门以赠予双方是否存在亲属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以及继承关系加以区别,明确将产生于不具有前述身份关系主体之间的获赠收入纳入“其他所得”的适用范围,从而确立了房屋赠予收入的课税依据和适用条件。但是,此种逻辑在与房屋赠予应取得相同税法评价的股权、现金以及礼品类赠予中被不断打破,具体如表1所示。
图表编号 | XD00678903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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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19.07.25 |
作者 | 李乔彧 |
绘制单位 | 厦门大学法学院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