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 方案设计及计算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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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的省际再分配效应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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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根据《通知》规定,“各省份职工平均工资为统计部门提供的城镇非私营单位和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各省份在职应参保人数,暂以在职参保人数和国家统计局公布的企业就业人数二者的平均值为基数核定”。

《通知》规定:各省级单位上缴资金建立“中央调剂基金”,当年筹集的资金全部拨付地方。其中,上解额“按照各省份职工平均工资的90%和在职应参保人数作为计算上解额的基数,上解比例从3%起步,逐步提高”,拨付额按照各省份离退休人数、人均定额拨付,本文以此作为方案1。方案1充分考虑了各省份的经济支撑能力,然而根据各省份平均工资和核定的应参保人数计算上缴额,与各地养老保险基金的实际征收额和收支压力并不挂钩,未充分考虑制度支撑和制度需求因素,而制度支撑和制度需求对基本养老保险省际运行差异有着重要影响。因此,本文提出方案2,以实际参保人数作为缴费人数,以便与方案1的测算结果进行对比。具体设计与思路如表3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