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生态环境状况变化度分级》
按《生态环境状况评价技术规范》(HJ 192—2015)[12],评价指标包括生物丰度指数、植被覆盖指数、水网密度指数、土地胁迫指数和污染负荷指数,通过分指数加权计算得到一个综合指数即生态环境状况指数(EI)。基础评价单元为县级行政区域,市级的值通过县级面积加权计算得到,省级的值通过市级面积加权计算得到。现针对省级和市级评价单元进行生态环境状况评价分析,市级评价单元包含广东省21个地级以上市(以下简称“地市”),分别为: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汕头市、佛山市、韶关市、河源市、梅州市、惠州市、汕尾市、东莞市、中山市、江门市、阳江市、湛江市、茂名市、肇庆市、清远市、潮州市、揭阳市、云浮市,以及顺德区。生态环境状况分级见表1,生态环境状况变化度分级见表2。
图表编号 | XD00658456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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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19.07.30 |
作者 | 刘花、郭庆荣、刘朱婷 |
绘制单位 | 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