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6 江苏、浙江、上海、安徽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控制权比较》
注:“◎”表示“是”,“—”表示“否”
根据上述案例及实际调查情况,安徽省的土地整治项目(单一模式、综合整治模式),仍然主要有国土部门负责,处于“条”控制的状态,而上海、浙江、江苏的土地整治项目(单一模式、综合整治模式)均由镇政府成为承担主体,控制权在“块”。值得一提的是,“块”控制的过程似乎并非一定是地方政府主动揽权,反而包含了上级政府希望或者要求地方政府统权的意图,并通过政策明确。这和“自下而上反控制”[23]的机制表面看是矛盾的,但却体现了上级也意识到明确代理人的控制权的归属问题可以增强激励(表6)。
图表编号 | XD00639472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
绘制时间 | 2019.04.01 |
作者 | 黄雪飞、廖蓉、吴次芳、游和远 |
绘制单位 | 浙江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浙江大学公共管理学院、中国国土勘测规划院、浙江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浙江财经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