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5 不同排空时间及设施规模下的降雨间隔取值》
尽管选择较小降雨间隔能够减小设计降雨量取值,但降雨间隔太小会增加溢流次数以及“总量控制偏差”现象出现的可能性,实际的总量控制效果会大打折扣。为同时满足总溢流次数和偏差溢流量削减的要求,在上述特定分析条件下,不同排空时间及设施规模可选择的降雨间隔见表5。当排空时间为24 h时,20、30、40 mm的设施规模可采用的降雨间隔分别为12、8、7 h;当排空时间为48 h时,可采用的降雨间隔则分别为27、17、12 h。总体来看,不同设施规模的降雨间隔取值一般接近或小于排空时间的一半。需要注意的是,上述结论是基于特定场地条件分析得出的,并不具有普遍适用性,可以确定的是,最优降雨间隔一般小于排空时间。国外学者对降雨间隔的取值也做过具体分析,Urbonas等建议采用排空时间的一半作为降雨间隔[8],Driscoll等建议采用6 h降雨间隔进行场雨划分[9],Guo和Urbonas对比了降雨间隔设为排空时间的一半和等于排空时间这两种情况,前者比后者具有更加真实可信的统计结论,同时指出当降雨间隔等于排空时间时会导致设施规模偏大[3]。综上,降雨间隔的取值需小于排空时间,在未做特定分析的情况下,可采用雨水设施排空时间的一半作为降雨间隔。
图表编号 | XD00612712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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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19.05.01 |
作者 | 李俊奇、林翔、王文亮、王耀堂 |
绘制单位 | 北京建筑大学城市雨水系统与水环境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北京建筑大学国家级水环境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北京建筑大学城市雨水系统与水环境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北京建筑大学国家级水环境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北京未来城市设计高精尖创新中心、北京未来城市设计高精尖创新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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