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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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个税税制的变化、影响与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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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对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而言,如前所述,旧个税税制下,支付所得的单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代缴税款与纳税人实际应纳税款一般情况下是一致的,无需另行清算。但是新税法下扣缴义务人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预扣率和预扣预缴办法办理代扣代缴。当取得前述三项所得时,预扣预缴税款与实际应纳税款必定存在差异,必须通过汇算清缴进行清算,多退少补。以个人取得一项劳务报酬1万元为例。如果属于居民个人,按照修订前计税方式,支付单位支付时代扣代缴税款:10000×(1-20%)×20%=1600元,等于纳税人实际应纳税额,所以纳税人无需自行申报,也不存在多退少补情形。根据新个税法的规定,劳务报酬所得属于综合所得。扣缴义务人按照预扣率在支付所得时预扣预缴,但是,年度终了汇算清缴需将其并入综合所得计税。假如该个人该年度只有这一项劳务报酬所得,汇算清缴时准予减除6万元费用,结果是不需纳税的,预扣预缴的税款申请退还。如果属于非居民个人,按照旧个税法的规定,支付单位支付时代扣代缴税款:10000×(1-20%)×20%=1600元。计税方式、适用税率、应纳税额与居民完全一致。但是根据新个税法规定,非居民取得劳务报酬,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扣除其他项目(如公益性捐赠)后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前述附表2按月换算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代扣代缴税款:10000×(1-20%)×10%-210=590元。结果与居民个人完全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