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京津冀三地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地方规范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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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津冀协同立法的现实检视与发展路向——以“应对气候变化”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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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来看,京津冀三地虽均未在应对气候变化地方性法规的制定领域有所建树,但其所颁布具有“减缓性”与“适应性”特性的地方法规也有不少(见表1)。然而不难看出,不论是三地大气污染条例,或是城市绿化条例,这些规范看似与应对气候变化有些许关联,而且在客观上在应对气候变化领域起到了一定作用。但从初始立法目的与法规性质层面来看,这些法规仍难以被称为“应对气候变化法规”。另外,若我们单独审视京津冀三地上述法规的内部体系即可看出,其各自立法功能与立法理念的偏差导致同类型法规往往作用方向各异,规范间的耦合性不足,难以形成区域性的规范制度合力。例如,三地均制定了本行政辖区内的“绿化条例”,但三者所规定的规范价值目标却存在一定的偏差。其中天津市与河北省仅一般性地规定以“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生态宜居城市”为立法目的,而《北京市绿化条例》在第8条增添了“低碳理念”,即“北京市推进林业碳汇工作,普及碳排放知识,倡导低碳生产生活方式和实现碳中和的绿色环保理念,引导公众参与碳补偿活动。”如此,三者在城市绿化领域的作用对象便有所不同,天津市与河北省关注于城市的洁净与宜居,而北京市则将城市绿化上升至生产生活方式层面,并加强对公众的沟通交流与理念引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