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城市群环境规制效率评价指标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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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沿海城市群环境规制效率时空变化及影响因素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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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代表正向指标,“-”代表负向指标。

在全面理解环境规制效率概念内涵的基础上,参考国内外环境规制效率相关研究成果[6,11],从成本—收益角度出发,根据DEA方法指标选取的一般性规则[21],即(投入指标数+产出指标数)≤1/3决策单元个数,构建城市群环境规制效率评价指标体系(表1)。本文涉及的研究区域包括京津冀城市群的13个城市、《长江三角洲城市群发展规划》确定的26个城市[22]和珠三角城市群的9个城市,共计48个城市。指标数据来源于《中国城市统计年鉴(2004~2017年)》[23]、《中国环境统计年鉴(2004~2017年)》[24]、《中国城市建设统计年鉴(2004~2017年)》[25]和北京、天津、上海、河北、江苏、浙江、安徽、广东等省(市)统计年鉴、环境统计公报及各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