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两组患者一般情况比较/±s》
选取2015年10月—2016年2月安徽省立医院符合入选标准的面部外伤患者80例,其中40例采用精细缝合或局部皮瓣进行修复设为观察组,另外40例因费用等问题选择传统缝合方式修复设为对照组。纳入标准:年龄>2岁,受伤时间<24h,单处伤口。剔除标准:合并颅脑外伤、胸腹伤、休克或其他影响基础体征平稳的因素;动物咬伤、严重灰粒嵌入伤等重度污染伤;醉酒不能配合者;瘢痕体质者。本研究获医院伦理委员会批准,所有患者均充分沟通告知风险签字同意,两组患者一般情况比较均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具有可比性,见表1。
图表编号 | XD005416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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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18.05.05 |
作者 | 尹光迪、赵李平、汪凯、王明刚、杜晓扬 |
绘制单位 | 安徽省立医院烧伤整形科、安徽省立医院烧伤整形科、安徽省立医院烧伤整形科、安徽省立医院烧伤整形科、安徽省立医院烧伤整形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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