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5 两组治疗前后中医症状计分比较 (±s, 分)》
注:与对照组同期比较,*P<0.01。
见表5。治疗后1、3、6、12个月试验组较对照组中医症状计分下降明显(P<0.01)。
图表编号 | XD0053639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
绘制时间 | 2018.01.01 |
作者 | 谢晓柳、汪建萍、安冬青、史大卓 |
绘制单位 | 新疆医科大学附属中医医院、新疆医科大学附属中医医院、新疆医科大学、中国中医科学院西苑医院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
注:与对照组同期比较,*P<0.01。
见表5。治疗后1、3、6、12个月试验组较对照组中医症状计分下降明显(P<0.01)。
图表编号 | XD0053639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
绘制时间 | 2018.01.01 |
作者 | 谢晓柳、汪建萍、安冬青、史大卓 |
绘制单位 | 新疆医科大学附属中医医院、新疆医科大学附属中医医院、新疆医科大学、中国中医科学院西苑医院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