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各种交易模式所需税前扣除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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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新政解析——基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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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号公告的一大亮点是明确了不同交易模式下税前扣除的合法有效凭证的界定,明确了部分没有发票也能扣除的范围。要特别注意的是,28号公告规定了应税项目可以不凭发票进行税前扣除的情形,就是当销售方是一个不需要依法申请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时,企业可以将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收款凭证或内部凭证作为支出的税前扣除凭证。此项无疑将为企业带来较大的便利,解决了长期以来一直困扰纳税人的一大难题,例如单位食堂买菜税前扣除的问题,向小商贩买菜是无法取得发票的,以后就可以用内部凭证替代,但相关信息必须填写齐全。纳税人仍需注意风险管理,建议企业自制规范的费用支出单,尽量详细列明相关信息。第二大亮点是是明确了分割单、其他外部凭证均可单独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解决了实务中水电费分摊、企业共同接受劳务需要分摊等问题的争议。如企业租用写字楼的办公室,水电费等通常是由出租方统一缴纳,自来水公司、电力公司的发票是开给出租方的,承租方是无法取得支付金额相对应的发票,此时,就可按28号公告由出租方开具分割单,承租方凭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国家考虑到实践交易的复杂性,也考虑到目前个别交易主体开具发票的现实与困难,基于优化服务的理念,28号公告引入的“分割单”方法给予了企业很大的处理弹性。根据28号公告整理和归纳的各种交易模式规定的所需税前扣除凭证如表1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