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4 各标准的破损浮态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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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舰船稳性与破损稳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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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4为各标准的破损浮态要求。对于破损后的横倾角,各标准的要求基本上相同,即横倾角限制在12°~15°。根据经验,舰船横倾角在15°范围内对于人员的活动和机器的运行而言是可接受的。尽管舰船破损之后横倾角达到20°和机器完全停止运行时,拖带作业仍可进行,但从保障人员对脱险的自信心的角度出发,通常将横倾角限制在15°以下。对于剩余储备浮力,SOLAS 2004和DDS 079-1都将76 mm限界线作为舰船破损后剩余储备浮力的限制;SOLAS 2009将76 mm的裕度取消,规定只要不超过水密边界,其破损生存概率就不为零。相比较而言,GJB 4000—2000考虑到军船的特点(虽然当任意某舱组破损进水之后艉部局部2甲板作为干舷甲板,其最小干舷高度难以满足该要求,但该类型船的储备浮力通常很大,这种破损浮态一般不会影响其安全),将最小干舷高度的限制从600 mm降到100 m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