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4 湖南省14个市 (州) 其他权力数》
其他权力是指不能纳入典型权力类型而行政机关依法享有或实际享有的权力。在具体权力清单的编制工作中,“其他权力”类型犹如一个行政权力的“百宝箱”,不便纳入典型权力类型的具体权力均可纳入“其他权力”。因此,纳入“其他权力”类型的行政权力数量存在很大差异。据统计,其他权力最多的是长沙市,达379项,最少的是张家界市,只有140项,两者相差239项。在公布的14个市(州)权力清单中,有4个市(州)的其他权力数值超过300项,分别是长沙市、郴州市、衡阳市、株洲市;有6个市(州)的数值超过200项,分别是湘潭市、永州市、岳阳市、怀化市、益阳市、邵阳市,其中湘潭市为283项;有4个市(州)的数值超过100项,分别是娄底市、湘西州、常德市、张家界市(见表4)。常德市权力清单还将年检、备案、行政调解、财政资金专项分配等权力纳入其他权力。这些被保留的事项仍是审批、审核、审查、备案等事项,只不过总的名称从原来的“非行政审批”改为“其他行政权力”。从行政审批权力清单进入其他行政权力清单,实际上只是“背心换马夹”,改了一个称呼而已。[7]
图表编号 | XD00498392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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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19.04.01 |
作者 | 王玉全 |
绘制单位 | 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