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不同治理措施下贮气筒装配线噪声检测》
[注]a“√”表示采取治理措施,“-”表示未采取措施;b为岗位声压级;c为8 h等效声级;d依据《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4部分:噪声》(GBZ/T 229.4-2012)标准,稳态和非稳态噪声作业分为四级:轻度危害作业(Ⅰ级)、中度危害作业(Ⅱ级)和重度危害作业(Ⅲ级)、极重危害作
2017年6月分别对未采取措施及静音套筒、减振夹具、隔(吸)声墙等3种措施单独使用、两两结合使用、三者同时使用的情况下的噪声声级进行检测。单独采用静音套筒措施降噪,贮气筒装配工位A、相邻过道B及相邻的总装线工位C三个工位分别降噪12.2 dB(A)、17.3 dB(A)和11.6 dB(A);单独采用减振夹具措施降噪,三个工位分别降噪5.3dB(A)、9.2dB(A)和4.7dB(A);采用隔声墙措施降噪,相邻过道B及相邻的总装线工位C分别降噪12.4 dB(A)、0.9 dB(A)。同时采用减振夹具+静音套筒措施,三个工位分别降噪14.8 dB(A)、22.2 dB(A)和13.1 dB(A);采用静音套筒+隔声墙措施,相邻过道B及相邻的总装线工位C分别降噪21.5 dB(A)、11.3 dB(A);采用减振夹具+隔声墙措施,相邻过道B及相邻的总装线工位C分别降噪14.3 dB(A)、6.2 dB(A)。同时采取3种治理措施后,三个工位分别降噪14.8 dB(A)、25.8 dB(A)和17.4 dB(A)。贮气筒装配工位A在使用静音套筒+减振夹具后等效声级由108.3 dB(A)降至93.5 dB(A),作业分级由IV级降为Ⅱ级。相邻过道B及相邻总装线工位C在使用三种措施后,噪声等效声级分别由95.8 dB(A)和83.6 dB(A)降至71.1dB(A)和68.5 dB(A),符合国家限值标准[85 dB(A)]。见表1。
图表编号 | XD00495881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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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19.04.26 |
作者 | 史伟伟、梅勇、叶玲、朱亮亮、祁成、吴家兵、杨少华、姚惠琳、吴琨 |
绘制单位 | 十堰市职业病防治院、武汉科技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十堰市职业病防治院、十堰市职业病防治院、十堰市职业病防治院、十堰市职业病防治院、十堰市职业病防治院、十堰市职业病防治院、十堰市职业病防治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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