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4 3 0 个省份面板数据的统计性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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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投融资方式的选择与地方政府债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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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实证研究,笔者做如下说明。(1)时间范围。因为我国新《预算法》规定,地方发债是从2015年开始的,2015年也是PPP模式大范围推广的首年。由于本文假定地方政府选择发债和PPP模式是在上一年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警示下进行的,因此地方债务风险数据是从2014年开始的,数据整体的时间跨度为2014—2017年。西藏地区由于数据问题,不在本次的考察范围内。(2)变量选择。对于债务风险,本文选择债务余额与地方财政收入的比值来衡量,相对于债务余额与GDP(负债率)的比值,债务余额与财政收入的比值,即债务率,更能反映一个地方的财政压力和债务偿还风险。(3)数据来源。2014年的债务余额部分数据来自于笔者根据相关地方政府现有公开资料进行的手工搜集或测算。除此之外,其余数据均来自于wind数据库。数据的统计性特征见表4。(4)检验方程。本文设定上述方程(1)~(4)来检验本文所要解释的逻辑关系。其中,方程(1)考察几种不同的融资方式对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贡献度,反映不同融资方式给地方政府带来的当期债务风险影响。方程(2)检验在控制债务风险的背景下,地方政府在面临地方发债和城投债的可行空间的同时,对PPP模式的选择程度。方程(3)检验地方政府在考虑债务风险的背景下对地方发债的选择程度,反映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防控与地方发行债券的关联性。方程(4)检验城投债与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关联度,以此来反映城投债受制于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影响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