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 新标准对皮革、毛皮、再生革、织物类有害物质限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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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革、毛皮、再生革、织物材料有害物质限量值应符合表3的规定,聚氯乙烯人造革类材料有害物质限量应符合GB 21550的规定[1],即氯乙烯单体限量≤5mg/kg、可溶性重金属限量铅含量≤90mg/kg、可溶性重金属限量镉含量≤75mg/kg,其他挥发物质限量≤20g/m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