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 新标准对皮革、毛皮、再生革、织物类有害物质限量》
皮革、毛皮、再生革、织物材料有害物质限量值应符合表3的规定,聚氯乙烯人造革类材料有害物质限量应符合GB 21550的规定[1],即氯乙烯单体限量≤5mg/kg、可溶性重金属限量铅含量≤90mg/kg、可溶性重金属限量镉含量≤75mg/kg,其他挥发物质限量≤20g/m2[2]。
图表编号 | XD00480560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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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19.03.01 |
作者 | 陈德鹏 |
绘制单位 | 广州广检纺织服装服饰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