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4 陇南市水电行业全部退出损失合计》
(1) 政府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四条规定,水能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开发利用水能资源必须服从水资源规划,实行有偿开发使用。政府通过许可开发利用水能资源,并收取水资源费的形式代表全社会获得这份收入。水资源的产权归属国家,政府应该收取全部资源租金的费用,但是我国只收取了水资源费,其余的资源租金利益让渡给了企业。另外,水电企业在生产过程中还需要向政府交纳生产税。通过样本调查陇南市水电企业剩余平均寿命为47 a,计算2015年陇南市水电企业的水资源费和生产税未来47 a内的净现值,其值为整个行业退出后政府的全部损失,其中资源税损失5.76亿元;生产税损失为20.63亿元(见表4)。
图表编号 | XD00474913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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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
作者 | 邓晓红、宋晓谕、祁元、王宏伟、徐中民 |
绘制单位 | 中国科学院西北生态环境资源研究院内陆河流域生态水文重点实验室、中国科学院西北生态环境资源研究院内陆河流域生态水文重点实验室、中国科学院西北生态环境资源研究院甘肃省遥感重点实验室、中国科学院西北生态环境资源研究院甘肃省遥感重点实验室、中国科学院西北生态环境资源研究院内陆河流域生态水文重点实验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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