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6 理财子公司和商业银行内设理财部门关于合作机构要求对比》
注:《资管新规》要求,公募资产管理产品的受托机构应当为持牌金融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产品的受托机构可以为私募基金管理人。
理财子公司可以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作为合作机构。《子公司管理办法》允许理财子公司公募理财产品的投资顾问机构和私募理财产品的合作机构由符合条件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担任,并且提出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的认定条件。而《理财新规》只允许商业银行将持牌金融机构或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机构作为合作机构,至于“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机构”的范围目前还没有明确(见表6)。
图表编号 | XD00474499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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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19.02.07 |
作者 | 高绪阳 |
绘制单位 | 青岛银行博士后工作站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