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被调查医院发展规划权和人员聘用权》
家
本调查中的发展规划权是指县级公立医院在政策框架内,可以自主确定医院的发展规划和经营策略[7]。县级公立医院和民营医院都有完全的发展规划权,能自主决定年度发展计划。县级公立医院和民营医院均能自主聘用非编人员,而在聘用编内人员时县级公立医院则受到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较大的限制,见表2。物资采购自主权主要体现在药品、耗材、医疗设备的采购数量、种类以及采购渠道几方面。县级公立医院和民营医院在物资采购自主权上存在差异,见表3。对医院支配资金的最终决定权进行分析,显示县级公立医院与民营医院相比有显著差异性。公立医院对可支配资金具有最终决定权的部门占比较大的是院党委、院务会、院长;而民营医院最大的则是股东,其次是院长具体情况。见表4。
图表编号 | XD00464745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
绘制时间 | 2019.01.05 |
作者 | 李晓琴、刘国琴、楚亚林、李迎 |
绘制单位 | 遵义医学院管理学院、遵义医学院管理学院、遵义医学院管理学院、遵义医学院管理学院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