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5长三角历年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在环保投资总额的比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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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三角洲地区环境保护投资与经济增长的比较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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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环境保护投资中公共外部性较弱的的工业污染治理部分,长三角地区政府在逐渐减少降低程度。理论上,工业性污染属于企业市场化生产行为的后果,应本着“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由企业自身去治理。长三角的统计数据表明,工业污染治理过程中,政府的作用明显不如环境保护基础设施来得强,中央和地方政府只共同承担了其中的小部分(见表1.6),其比重低于全国水平。其中,除了江苏的比重稍高以外,上海和浙江的比重都在10%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