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原内部报告制度与现报核制度的异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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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仲裁司法审查制度的规范分析——缘起、演进、机理和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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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在基层法院受理仲裁裁决执行申请后提出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则对该不予执行申请的审查属于仲裁司法审查,基层法院无权对其进行审查。《仲裁裁决执行规定》规定,对不予执行申请的审查仍由中级人民法院负责,即使案件已指定基层法院管辖的,也应移送原执行法院另行立案审查处理。该规定对应了最高院在《仲裁司法审查规定》和《报核规定》中明确的仲裁司法审查管辖权集中于中级法院并逐级上报的制度,有利于对仲裁裁决司法监督审查尺度的统一,提升仲裁制度的稳定性和可预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