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玩具型”无人机调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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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无人机坠落致人损害归责原则的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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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以过错原则为一般规则原则,在法律无明文规定时不得适用特殊归责原则。对于不能划入民用航空器的无人机坠落致人损害时,是否要适用一般规则原则呢?笔者认为,此种情况下适用过错原则存在不合理之处。从危险程度的角度考虑:笔者在某电商平台输入“无人机玩具”作为关键字进行搜索随机挑选了3款产品,其性能如表3所示,被卖家认为是“玩具”的无人机飞行高度几乎都可达到100米约40层楼的高度。所以此类无人机还是具有一定的危险性的。从举证方面考虑:若想要成功运行无人机还是需要一定的知识和技巧的,并且在发生侵权行为时,无人机的操纵者要比受害者更了解无人机的情况及坠落原因,所以由无人机操纵者举证自己的操纵过程没有过错要比受害人举证行为人有过错更加方便,更有利于纠纷的解决。笔者认为此种无人机坠落致人损害时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更为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