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联防联治工作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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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区域生态环境治理联动共生体系与改革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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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作者根据相关会议资料整理。

流域生态系统的整体性使得流域上下游各地区形成事实上的共生关系。流域沿岸各地区之间生态环境紧密相连,某一地区生态环境的改善或恶化势必对相邻区域产生有利或不利影响,无论上游和下游地区是否产生环境治理的协调性制度安排,这种共生关系一直存在并且影响地区之间的产业安排与经济绩效。对长达六千三百多公里的长江流域而言,沿岸11省、市、区分别位于长江上中下游,地理位置依次相连是其共生体形成的地理条件。另外,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体系和环境治理政策体系进一步强化了这些地区之间的联防联控,从而在实质上推动了我国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治理联动的政治性制度安排逐步细化。从表1可以看出,我国从1988年开始就召开了以长江上游水土保持委员会牵头的跨区联动会议,但是会议务虚性质较强,提出的阶段性目标对长江沿岸各省、市、区缺乏约束力。但是随着长江流域生态环境问题的日益恶化,2014年长江沿岸27个城市在长江沿岸中心城市经济协调会第16届市长联席会议上达成了长江流域环境联防联治的合作协议。在习近平总书记发表长江经济带发展要“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重要讲话后,2016年出台的《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强调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必须打破行政区划界限和壁垒,加强环境联防联控。2018年习近平总书记进一步要求长江经济带共抓大保护要正确把握整体推进和重点突破、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总体谋划和久久为功、破除旧动能和培育新动能、自我发展和协同发展的五大关系,标志着我国长江经济带跨区联动进入深入发展阶段,联动机制已经常态化。还要注意到,长江沿岸各地区日益频繁的经济交流、文化互动和人口流动也构筑了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治理联动共生体形成的外部基础。因此无论从地理条件出发,还是从政治条件和经济等基础性条件出发,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治理联动共生体已经形成并且处于不断完善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