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6 饮食建筑照度和照明功率密度值》
注:1.*指混合照明照度。2.设装饰性灯具的场所,可将实际采用装饰性灯具总功率的50%计入照明功率密度值的计算。3.设在地下层(室)内的饮食建筑各类用房,如无天然采光或天然采光不足时,宜将设计照度提高一级。4.当房间或场所的照度标准值提高或者降低一级时,其照明功率密度
笔者结合以上两本规范对饮食建筑的相关场所照度、照明功率密度值等进行了总结,如表6所示。
图表编号 | XD00299531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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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19.02.15 |
作者 | 王瑞霞 |
绘制单位 | 浙江省建工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