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农村生活污水产生量变化情况》
资料来源:根据2013年、2016年《中国城乡建设统计年鉴》中的数据整理得到。注:表中的数据不包括西藏自治区
从理论上来讲,农村生活污水排放量应根据村庄饮水条件、卫生设施水平、污水管网系统完善程度等因素确定,因此,对每个省(区、市)农村生活污水排放量难以进行准确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0年制定的《分地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技术指南》,农村居民的排水量应根据实地调查结果确定,在没有调查数据的地区,总排水量可按总用水量的60%~90%估算。据此,对2013年、2016年农村生活污水产生量进行了匡算(表1)。
图表编号 | XD00292416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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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19.03.16 |
作者 | 于法稳、于婷 |
绘制单位 | 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中国社会科学院生态环境经济研究中心、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