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数字贸易规制的风险源类型[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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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贸易的“风险二重性”与规制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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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上,中国应对规制措施违规风险及争端主要有两个路径。一是事前自我合规的纠正机制。例如,入世以来,中央政府清理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2300多件,地方政府清理地方性政策法规19万多件,覆盖贸易和投资等各领域。[64]特别是,2014年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贸易政策合规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政府在拟定贸易政策的过程中,对照WTO协定及入世承诺进行合规性评估。[65]2016年以来,国务院开始实施完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试点,建立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机制,增强公共政策制定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66]这些合规性机制有效地防范了违规风险的发生。二是在争端中,援引例外规则进行抗辩。具体表现为援引GATT第20条款(一般例外)、第21条(安全例外)和GATS第14条(一般例外)等,但WTO裁决先例表明,如果存在更小程度限制贸易的替代措施,则被诉措施难以满足“必要性”要求,抗辩往往难以被采纳。[67]从中国数字产业发展的角度而言,过早地卷入争端并无益处,应尽可能避免不必要的风险,确保国内数字贸易规制措施的国际合法性。因此,基于当前数字产业的重要性和数字贸易规制措施的差异化,还需要借助其他途径防范规制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