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一民國8 9 年至99年之勞資爭議處理概況統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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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我國之勞資爭議調解與仲裁機制——以獨任調解人及獨任仲裁人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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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99年為1到6月之統計資料。來源: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統計資料庫查詢,http://statdb.cla.gov.tw/statis/stmain.jspsys=220&ym=8901&ymt=9906&kind=21&type=1&funid=q05031&cycle=41&outmode=0&compmode=0&outkind=1&fldlst=10111&cod00=1&rdm=Bvcgg8vv,2010年9月17日。

有鑑於「調解」與「仲裁」機制成效不彰,勞委會在勞資爭議處理法修正草案中大幅修正「調解」與「仲裁」之相關規定。此外,鑑於我國勞資爭議處理案件過去大多是透過體制外之「協調」機制處理(參見表一),故於新法中增訂獨任調解人制度及獨任仲裁人機制,以達到勞資爭議處理機制之迅速經濟及兼顧保障勞工權益之目的。勞資爭議處理法修正草案已於民國98年6月5日在立法院三讀通過,本文將探討我國新修正勞資爭議法中有關調解與仲裁(以獨任調解人及獨任仲裁人為中心)之規定,並參酌美國相關法制,針對健全我國勞資爭議調解與仲裁機制(以獨任調解人及獨任仲裁人為中心)提出具體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