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征信业非现场监管指标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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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主成分分析对征信系统接入机构非现场监管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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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考虑数据准确性、时效性、完整性、可得性以及我国征信业发展的实际情况等因素,将接入机构征信管理、信息报送、从业人员素质、信用评级四个因素纳入征信业非现场监管指标体系(见表1)。第一、第二个因素年初自动获得一百分基础分,按细目扣分,年末得出最终得分,相当程度便利了数据的获得。第三个因素评分为接入机构参加征信合规知识考试的平均成绩(要求所有相关人员参加测试)。第四个因素为第三方机构的评分。在监管指标设置方面,征信管理因素设内控制度报备是否完整、征信用户备案是否及时、征信投诉及诉讼处理是否超时、异常查询核查是否及时、重大及可疑事项报送是否及时等评级细目;信息报送因素设征信工作联系人统计表、《征信业管理条例》自查报告、个人不良信息事先告知情况统计表及告知明细、接入机构自行受理异议情况表、违法提供或出售信息事项、因过失泄露信息事项、未经同意或未按约定用途查询事项等评级细目;从业人员素质因素设合规知识测试平均分细目;信用评级因素设第三方信用评级得分细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