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5-1各省不同人口规模的镇市村落数量 (千人以上) 统计表 (1930-1933)》

《表5-1各省不同人口规模的镇市村落数量 (千人以上) 统计表 (1930-1933)》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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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县以下镇市村落调查(1930-1933)评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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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宁夏、湖北、湖南三省万人以上之镇市村落数量事实上是偏高的,因为这两省部分村镇在统计时误将附近地区的全部人口都包括在内,因而存在较大误差,但为反映数据原貌,这里暂时将其保留。下表同。2.表中存在数量不为零而平均值为0的情况,是由于平均值小于0.1,可认为每县

可以看出,这些按一定标准划分出的“城镇”,其分布特征与镇市村落的总体分布相似,即各地区省的分布并不平均,河北、河南、山东(北部)与浙江、江苏(东部)等人口密集的地区,省份仍然在每县的平均数量上领先于全国。值得注意的是,各人口区间的“市镇”数量,都远远小于同一区间内镇市村落的总数。对于人口规模大于2 000的镇市村落,这意味着忽视经济特征,而仅以人口标准便将其界定为“城镇”的做法[4],会大大高估近代城镇化水平。某一聚落人口数量达到了一定规模,并不一定伴随着商业活动的增多,也不意味着其具备了现代意义上“城镇”的经济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