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国内外ADR公众报告情况(2018)》
中国、瑞典为公众报告占总报告的比例;英国为公众报告占非行业报告的比例;荷兰为公众和医疗专业人员报告占总报告的比例
由上可知,我国ADR报告数量非常大,但是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ADR公众报告的比例非常低。一方面是由于相关政府部门并没有广泛宣传ADR报告以及其重要性,各报告主体缺乏上报意识。药品生产企业不报、瞒报或很少报告ADR,报告质量不佳,报告时常常为了追求数据完美而忽略数据的真实性。药品经营企业的工作人员作为公众的直接接触者,没有及时跟踪回访公众用药后的ADR发生情况,并且由于专业知识和分析能力的不足,报告人员或监测人员对一些疑似ADR症状往往了解不全面或是将其他情况误认为是ADR[7]。公众作为药品的使用者和购买者,并没有充分地使用或是根本没有意识到个人有上报ADR的合法权利[7]。另一方面是由于我国没有建立起专门针对ADR公众报告的系统,也没有进行过类似尝试,上述国家如英国、荷兰、瑞典都进行过ADR公众报告的试点研究。2018年国内外ADR公众报告情况见表2。
图表编号 | XD002298235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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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20.09.01 |
作者 | 严珺怡、王尚尧、于泳 |
绘制单位 | 东南大学成贤学院制药与化学工程学院、中国药科大学国际医药商学院、东南大学成贤学院化工与制药工程系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