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国内外ADR公众报告情况(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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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外药品不良反应公众报告的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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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瑞典为公众报告占总报告的比例;英国为公众报告占非行业报告的比例;荷兰为公众和医疗专业人员报告占总报告的比例

由上可知,我国ADR报告数量非常大,但是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ADR公众报告的比例非常低。一方面是由于相关政府部门并没有广泛宣传ADR报告以及其重要性,各报告主体缺乏上报意识。药品生产企业不报、瞒报或很少报告ADR,报告质量不佳,报告时常常为了追求数据完美而忽略数据的真实性。药品经营企业的工作人员作为公众的直接接触者,没有及时跟踪回访公众用药后的ADR发生情况,并且由于专业知识和分析能力的不足,报告人员或监测人员对一些疑似ADR症状往往了解不全面或是将其他情况误认为是ADR[7]。公众作为药品的使用者和购买者,并没有充分地使用或是根本没有意识到个人有上报ADR的合法权利[7]。另一方面是由于我国没有建立起专门针对ADR公众报告的系统,也没有进行过类似尝试,上述国家如英国、荷兰、瑞典都进行过ADR公众报告的试点研究。2018年国内外ADR公众报告情况见表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