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4 中国实验动物相关管理条例》

《表4 中国实验动物相关管理条例》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本系列图表出处文件名:随高清版一同展现
《国内外实验动物法制化管理现状比较》


  1. 获取 高清版本忘记账户?点击这里登录
  1. 下载图表忘记账户?点击这里登录

发展至今,在我国实验动物领域主要以各项标准为主要指导意见,法律为辅。随着科技发展进步,我国适时进行实验动物立法工作。我国已经出台的实验动物的法规有两项,1988年被批准的《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和2006年发布的《关于善待实验动物的指导性意见》。同时,我国现阶段已有6个省份(直辖市)启用了全国实验动物地方性管理条例,分别是:北京市、湖北省、云南省、黑龙江省、广东省和吉林省。还有部分省份(直辖市)也发布了实验动物管理办法,以此更大范围地贯彻对实验动物的有效管理[18,21]。因而,有效地促进了以动物实验为基础的科研工作[18],见表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