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环境合规性规范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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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石油项目环境合规性规范体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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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法学理论的分析和国际主要石油公司的实践逻辑,本文认为对于海外石油项目而言,在实际的环境合规性管理和评价中,应当根据规范的效力和企业不同的需求对法律规范进行区分,以便不同情形下的规范选择,如表1所示。最核心的规范应当考虑五个部分:1)资源国法律及所批准的国际协定;2)投资开发协议中要求的法律规范;3)投资担保机构或金融机构所要求的法律规范;4)企业加入或声明的自愿性承诺;5)企业内部规定。资源国法律的管辖权来自于属地管辖,而投资开发协议中要求的法律规范、投资担保机构和金融机构所要求的法律规范则来自于签署投资合同的约束力,而企业加入或声明的自愿性承诺则是出于“条约必须信守”的法律原则,企业内部规范则是由于企业管理和标准化生产的需要,因此对于投资项目同样应当具有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