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自治县分布表(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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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下我国少数民族地区的新时代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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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2年8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批准了由政务院通过的《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按照这个《实施纲要》的规定,当时设立了行政地位相当于乡(村)、区、县、专区或专区以上的几级民族自治地方。杨游明以务川自治县为个案,研究了该自治县在民族自治模式下,实现“三变一连”的产业根本变革从而促进自治区快速发展的经验模式。[1]宋才发研究了云南边境地区各自治州、自治县的地区安全治理模式,指出,在民族自治的前提下,应有一套针对性的政策表达方式,才可以实现更加稳固的地区安全治理办法和地区维稳效果。[2]从《实施纲要》的规定可以看出,当时从乡(村)级到省级都设有民族自治地方,那时民族自治地方的建制与二十一世纪有相当大的区别。截至目前,我国拥有省级自治区5个、地市级自治州30个(见表1)、县级自治区117个(见表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