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环境空气质量评价的执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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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江三角洲垃圾焚烧发电厂烟气污染物的呼吸暴露风险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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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研究地区相关环境空气功能区划,3座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附近区域及评价范围涵盖《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中的一类区、二类区缓冲区和二类区[10].因此,本研究关注的烟气特征污染物颗粒物(PM10、PM2.5)、NOx、SO2、Pb的评价标准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中的一级标准,HCl参照执行《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 36—1979)中居住区大气中有害物质最高容许的质量浓度,Cd参照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附录A要求,PCDD/Fs参照执行日本空气环境质量标准[20-22].各污染物标准值详见表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