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中国生活饮用水水质指标和日本以及其他发达国家之间的比较Tab.2 Main differences for drinking water regulations among China a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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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两国自来水水质的重要影响因素全面对比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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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水质标准是保证自来水水质安全的重要基础。一般来说,水质标准越严格,其自来水的水质便更好。我国现行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提出了106项水质指标,并对水源水质、生活饮用水水质、集中式供水和二次供水单位以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提出了技术要求。同时也对水质监测及水质检验方法做出了规定。该标准与日本及其他一些发达国家的水质标准都非常相近,有部分指标甚至优于一些发达国家(见表2)。从各项限制指标来看,我国的国家水质标准已经与国际接轨,处在国际前沿。然而,结合我国经济东部沿海城市较为发达、中西部地区较为落后的实际情况,以及我国水源水水质存在较大污染的现状,我国现行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似乎存在一些不合理的地方。比如日本的饮用水水质标准中,法律规定必须要达到的指标项目仅为51项,其他项目为水质目标管理项目(26项)和需要探讨的项目(47项),其中水质目标管理项目中的农药这一项指标包含120种农药[2]。无论是水质目标管理项目,还是需要探讨的项目均为选择性项目,不是必须要达到的项目指标,但建议有条件的自来水厂满足该基准。这样做的目的是兼顾了日本一些小城市和偏远地区的需求,同时鼓励一些大城市可以为民众提供更为优质的饮用水。譬如,日本东京和大阪等大城市的自来水厂的水质在满足日本国家水质标准的基础上,水厂对不少指标的实际执行限值是日本国家标准限值的1/10。简而言之,日本的国家水质标准是确保水质安全的最基本要求,而不是最严基准。不同的是,我国的饮用水水质基准似乎没有考虑我国地域性差别明显的实情,也没有全面考虑我国现阶段自来水处理工艺整体落后的现状。据报道,我国43个国家水质监测站中,具有106项水质监测能力的监测站不足1/3,而4 500多个自来水处理厂中,有近80%的水厂无日监测能力,同时有近一半的水厂无任何监测能力[1]。因此,虽然我国的饮用水水质基准和国际接轨,但不少情况下饮用水的实际水质指标却很难满足相关国家基准。因此,笔者认为今后我国饮用水水质基准的重新修订,不是该标准越与世界接轨越好,而是要更多地考虑我国的实情。最重要的一点是要制定差别性的水质基准,东部发达地区可推行较严格的水质基准,而中西部一些欠发达地区,相关水质基准可适当放宽。这点可以借鉴日本,将水质标准划分为必须达标项目和目标管理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