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SM(i)与SM1(i)至SM4(i)比较检验结果(i=1,…,33)》
注:“*”指在0.05水平上存在显著性;n=1,2,3,4
SM(i)(i=1,…,33)与SM1(i)(i=1,…,33)至SM4(i)(i=1,…,33)的比较检验结果如表2所示。
图表编号 | XD002134923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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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21.02.15 |
作者 | 曾锦华、邱秀莲、卞新伟、施少培 |
绘制单位 | 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